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現在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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