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計算書:
~F0~T48;┌─────────┬────────────┬──────────────┐│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伍佰元│聲請人預納。│├─────────┼────────────┼──────────────┤│合計│貳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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