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17號原告 黃智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雪君 (原名 詹心君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