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唐儷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正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楊正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卷可稽,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8年度醫上字第2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王浦傑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汪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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