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675號
原   告  劉久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婉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未
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供本院審酌,致請求之金額並非
明確及特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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