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81號原告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被告光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