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超級大舞台小 瑪莉 IC板壹塊(含機臺壹臺)及賭資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63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6月10日確定,98年6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超級大舞台 小瑪莉 IC板1塊(含機臺1臺)及賭資新臺幣2390元,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犯刑法第266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46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超級大舞台小瑪莉IC板1塊(含機臺1臺)及賭資2390元,係屬被告甲○○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