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07號原告衛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萬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7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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