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12號
原   告  劉昌衢
被   告  陳月蓮徐立航徐健誠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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