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馬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
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冬山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佐,然其實際居住地為桃園市○○區○○○路○段
○○巷○○號,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件侵
權行為地在國道1號公路南向42.6公里處(即桃園市龜山區
),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10
6年2月17日國道警一交字第1061001540號函所檢附之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存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依法
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費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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