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36號
原   告 祥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甄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和摩天東帝市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02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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