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46號原告 林宏駿 被告 廖春鳳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徐玉玲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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