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非調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非調字第316號聲請人 曾嘉政 相對人 阮品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㈠夫妻之住所地法院、㈡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夫妻同居、指定夫妻住所、請求報告夫妻財產狀況、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或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之管轄,準用第52條及第53條之規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98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婚後曾共同居住於桃園縣大園鄉(即改制後之桃園市○○區○○○路○○巷○○弄○○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兩造於民國103年8月28日簽署之離婚協議書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家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書電腦列印本等件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聲請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