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544號聲明人 邱昭蓉 關係人 邱冠錩邱明輝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姊,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係姊弟之親屬關係,被繼承人於103年10月17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惟本件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邱冠錩即邱明輝於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時,未聲明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表在卷可參,被繼承人之父即為適法之繼承人,聲明人繼承順序在後,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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