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9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聲義 上訴人即被告 施宗佑 上訴人即被告 王宛稜 上訴人即被告 吳孟儒 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吉 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豪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梁郁翎 律師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64號刑事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關於「 施宗祐 」之記載,應更正為「施宗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關於「施宗祐」,係「施宗佑」之誤寫,核於判決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楊真明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