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8號抗告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仲淵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40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參照)。查受刑人分別於民國100年4月19日、100年12月7日及101年2月8日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施用毒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100年中簡字第2637號、101年訴字第1307號、101年訴字第140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3案件受刑人不服上訴於本院,分別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55號、101年上訴字第1511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即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上訴於最高法院,再分別經最高法院以101年臺上字第5284號、101年臺上字第號5714號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即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各刑事判決在卷可按。
依前開說明,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施用毒品罪,本院均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其定執行刑之裁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之,方屬適法。原裁定遽為實體上之裁定,顯屬違法,檢察官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更正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附表:受刑人郭仲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04月19日│100年12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177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637號│101年度訴字第13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21日│101年06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63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284││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02月14日│101年10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632號(│101年度執字第12271號│││編號1、2以臺中地院101│(編號1、2以臺中地院│││年度聲字第4567號裁定定│101年度聲字第456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改│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分102年度執更字第311號│9月,改分102年度執更│││執行)│字第311號執行)│└────────┴───────────┴──────────┘┌────────┬───────────┬──────────┐│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02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3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09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07月1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7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2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