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被告 許日忠 選任辯護人 呂錦峯 律師本院右列被告因盗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五三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許日忠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日忠因盗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許日忠後,認其犯盜匪罪及槍礮彈藥管制條例之罪嫌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執行羈押。
二、本案經訊問同案被告 陳克祺 (另案在監執行)及傳喚證人暨被害人到庭後,渠等間就犯罪過程之供述仍有重大歧異,而尚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因認前項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依舊存在,復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再次訊問被告許日忠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