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六О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前有數次竊盜前科,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