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呂錦峯 甲○右列被告因盗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七五三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一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盗匪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甲○聲請羈押獲准,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提公訴,甲○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以本件聲請人經訊問後,犯嫌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予裁定羈押聲請人,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今因本件尚未審理終結,且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項情形依舊存在,依照前開說明,甲○訊問被告後,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