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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