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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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薛宥呈 (原姓名 蔡佳翰 )
薛佑珊 (原姓名 蔡佩珊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薛佑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薛雪蓮 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薛宥
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087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3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400元由被告薛佑珊於繼承被繼承人薛雪蓮之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薛宥呈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