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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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楊木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妤涵 、 盧柏達 (下稱
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尤其是
系爭票據是經何人提示而遭退票、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之法律
關係及事實經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
【係清償借款或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等)及繕本2
份。
三、提出被告李妤涵、盧柏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