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