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之正確住居所住址。
二、兩造結婚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原告之最近戶籍謄本。
四、為被告申請來台居留並獲許可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