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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