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432號聲請人 何秉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于玉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請釋明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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