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16號聲請人忠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瑞宗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丞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賴「承」超或賴「丞」超(聲請狀所載與本票不一致)?如有誤,如更正。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