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 林金柱
葉銘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被告 謝藍金珠
藍異濱 王藍阿霜 藍木煌 藍木營 藍貴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