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6號原告 陳宮菊 被告 陳詹寅梅
陳怡伶 陳惠伶 陳柏宇 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