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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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328號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何青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