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債權人 張全美 上列債權人張全美因與債務人 黃柏芬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全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黃柏芬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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