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高譜電熱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献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同昌機械│渣打銀行龜山分行│109年2月13日│94,815元│AA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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