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43號
原 告 趙麗圓
被 告 黃阿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3日下午3時52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243號
原 告 趙麗圓
被 告 黃阿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3日下午3時52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