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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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180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維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維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 依托咪酯 、美托咪酯成分之菸彈貳顆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維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竟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持毒品數量,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菸彈2顆,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微量美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份鑑定報告一覽表、114年2月17日成份鑑定報告、鑑定人結文各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電子菸彈內所含之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電子菸彈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另扣案之電子煙桿1支,係供電子菸吸食加熱之用,顯然與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硯股

                  114年度偵字第32170號

  被   告 王維祺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維祺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持有,竟於不詳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以及美托咪酯成份之菸彈2顆而持有之。嗣警於民國114年1月9日8時15分許,因另案持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王維祺持有之菸彈2顆(總毛重15.18公克,扣存本署114年度安保字第321號)及電子煙桿1個(扣存本署114年度保管字第1564號),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維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搜字第36號搜索票、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表在卷可稽,並有上開扣案物可資佐證。又前開扣案之菸彈2顆經送驗,取1顆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及微量美托咪酯成份,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7日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菸彈2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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