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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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

債權人 楊靜芬臺中市私立兒晴托嬰中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安云曾梅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4月28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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