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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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48號
債權人 楊靜芬 即臺中市私立兒晴托嬰中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安云 即 曾梅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4月28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