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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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9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柯天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39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天祥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柯天祥於民國113年2月7日16時38分,騎乘 柯詩亭 (另案為不起訴處分)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上開機車),沿彰化縣和美鎮彰美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彰美路與和頭路之交岔路口處,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洪 張珠妹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和美鎮和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而至,柯天祥見狀閃煞不及,因此撞上張珠妹所騎乘之機車, 洪張珠妹 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左眼挫傷、胸部挫傷、左手擦挫傷、左膝擦挫傷等傷害。然柯天祥明知騎乘上開機車已發生車禍並導致洪張珠妹受傷,竟萌生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留在現場提供必要之救助,亦未為呼叫救護車到場等適當措施,即逕自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為警據報到場處理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告訴人洪張珠妹於警詢時之指訴。

 ㈡證人柯詩亭於警詢之供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

 ㈣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㈤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依車行紀錄而調閱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㈥道周醫療社團法人道周醫院診斷證明書。 

 ㈦被告柯天祥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第185之4條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交簡字第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12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肇事逃逸之有期徒刑以上罪,為累犯。參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犯本案所犯肇事逃逸之罪,均為交通事故相關案件,而被告前案已入監執行,應已受有監獄之相當程度之教化、矯治,猶仍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肇事逃逸罪,顯未能記取前案刑罰之教訓,足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兼衡上情及社會防衛等,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應就肇事逃逸之故意犯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受傷後,未及時施予救助,亦未報警處理,復考量告訴人傷勢程度,及被告之素行、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小畢業,有油漆技術,目前未婚,育有2名子女,1名已成年,1名尚在就讀國中一年級,被告入監所前與媽媽同住,從事油漆工作,每日收入為新臺幣2,000元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過失傷害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雅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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