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國勳律師
蔡行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審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及全案證據資料等情,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魏新國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