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起開始清算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