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著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原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朱日銓 律師 陳佑寰 律師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陳世寬 律師 董浩雲 律師 劉揚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玖拾柒萬陸仟貳佰元」;理由欄第三㈢項關於「原告應為被告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額合計為1,201,600元(225,400+338,100+338,100+3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為被告提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額合計為976,200元(338,100+338,100+300,000)」。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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