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丙○○、乙○○因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九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