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張浴美
訴訟代理人 潘俊宏
被 告 崔紀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李宜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張浴美
訴訟代理人 潘俊宏
被 告 崔紀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