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96號附民原告 丞鎂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方百正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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