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偉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1855號、103年度偵字第22308號、103年度偵字第22782號、103年度偵字第23021號、103年度偵字第23559號、103年度偵字第25730號、104年度偵字第1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金偉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就犯罪事實欄㈧所示之犯罪時間更正為「上午9時20分許」、就證據部分補充「贓物認領保管單3張、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
二、核被告金偉揚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0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復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0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其所為10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其素行非佳,其本次又為相同犯行,殊值非難,然念其犯後坦承犯罪,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方式、所竊財物價值,且部分已由被害人領回等情,暨其自陳業工、教育程度乃高中肄業、經濟生活狀況為貧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罪名│所竊財物│宣告刑│├──┼───────┼─────────┼──┼──────┼───────┤│1│民國103年6月│桃園縣大園鄉(現改│竊盜│專科牌防曬乳│有期徒刑叁月,│││23日上午11時22│制為桃園市大園區,││1瓶、勁量鹼│如易科罰金,以│││分許│下同)中正東路1段││性3號電池1│新臺幣壹仟元折││││165號統一便利商店││份及Q10緊緻│算壹日。││││││換膚凝露1瓶│││││││(市價共計新│││││││臺幣6,888元│││││││)││├──┼───────┼─────────┼──┼──────┼───────┤│2│103年7月18日│桃園縣八德市(現改│竊盜│高粱酒3瓶(│拘役伍拾日,如│││上午9時13分許│制為桃園市八德區,││市價共計新臺│易科罰金,以新││││下同)桃德路388號││幣1,500元)│臺幣壹仟元折算││││OK便利商店│││壹日。│├──┼───────┼─────────┼──┼──────┼───────┤│3│103年7月18日│桃園縣八德市○○路│竊盜│ 麥卡倫 12年│有期徒刑叁月,│││下午6時57分許│270號全家便利商店││洋酒、格蘭利│如易科罰金,以││││││威12年洋酒、│新臺幣壹仟元折││││││威雀18年洋酒│算壹日。││││││各1瓶及約翰│││││││走路綠牌、金│││││││牌洋酒各1瓶│││││││(市價共計新│││││││臺幣5,935元│││││││)││├──┼───────┼─────────┼──┼──────┼───────┤│4│103年8月7日│桃園縣八德市○○路│竊盜│麥卡倫威士忌│拘役伍拾日,如│││下午6時23分許│2段309號全家便利││酒1瓶、數量│易科罰金,以新││││商店││不詳之餅乾、│臺幣壹仟元折算││││││蜜餞類食物(│壹日。││││││市價共計新臺│││││││幣1,650元)││├──┼───────┼─────────┼──┼──────┼───────┤│5│103年8月27日│桃園縣蘆竹市(現改│竊盜│車牌號碼│有期徒刑肆月,│││晚間8時,迄至│制為桃園市蘆竹區,││N5Y-236號普│如易科罰金,以│││翌(28)日上午│下同)208之1號門││通重型機車(│新臺幣壹仟元折│││7時許之間某時│口││市價約新臺幣│算壹日。││││││1萬元,經領│││││││回)││├──┼───────┼─────────┼──┼──────┼───────┤│6│103年8月31日│桃園縣蘆竹市○○路│竊盜│約翰走路黑牌│拘役伍拾伍日,│││下午4時50分許│189號頂好超市││洋酒禮盒、麥│如易科罰金,以││││││卡倫洋酒禮盒│新臺幣壹仟元折││││││各1組(市價│算壹日。││││││共計新臺幣│││││││2,734元)││├──┼───────┼─────────┼──┼──────┼───────┤│7│103年9月4日│桃園縣桃園市(現改│竊盜│VSOP洋酒2瓶│拘役伍拾伍日,│││晚間6時58分許│制為桃園市桃園區)││(市價共計新│如易科罰金,以││││大業路1段46、48號││台幣3,400│新臺幣壹仟元折││││全家便利商店││元)│算壹日。│├──┼───────┼─────────┼──┼──────┼───────┤│8│103年9月12日│桃園縣○○鄉○○街│竊盜│麥卡倫洋酒4│有期徒刑叁月,│││上午9時20分許│45之3號統一便利商││瓶(市價共計│如易科罰金,以││││店││新臺幣5,800│新臺幣壹仟元折││││││元)│算壹日。│├──┼───────┼─────────┼──┼──────┼───────┤│9│103年9月27日│桃園縣蘆竹市○○路│竊盜│ 馬爹利 名 仕洋 │有期徒刑叁月,│││上午11時30分許│2段9號全家便利商││酒、格蘭利威│如易科罰金,以││││店││洋酒、金門高│新臺幣壹仟元折││││││粱酒各1瓶,│算壹日。││││││以及約翰走路│││││││綠牌洋酒2瓶│││││││、約翰走路黑│││││││牌洋酒1瓶(│││││││市價共計新臺│││││││幣1萬元,經│││││││領回)││├──┼───────┼─────────┼──┼──────┼───────┤│10│103年9月27日│桃園縣蘆竹市○○路│竊盜│麥卡倫洋酒3│有期徒刑叁月,│││中午12時許│1段42號統一便利商││瓶、軒尼詩XO│如易科罰金,以││││店││洋酒1瓶(市│新臺幣壹仟元折││││││價共計新臺幣│算壹日。││││││1萬240元,│││││││經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