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 湯逢添 相對人 彭汝瑄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1年3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101年2月10日所立協議及消費性借貸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惟該債務屆期債務人不為清償,迭經催告,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正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3月27日新院千民政101司拍56字第0647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稱對債權額無意見,抵押債務雖屆期未清償,現正積極處理中,請給予時間處理等語。
四、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未受清償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至相對人雖主張其正積極處理中,請給予時間處理云云,然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祗須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前開所陳屬實,核係屬另一法律關係,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本件仍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5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1│新竹縣│竹東鎮│竹美││76-5│田│││383.21│1428/10000││├──┼───┼────┼────┼────┼─────┼─┼──┼──┼──────┼──────┼───────┤│2│新竹縣│竹東鎮│竹美││76-6│建│││301.11│1421/10000││├──┼───┼────┼────┼────┼─────┼─┼──┼──┼──────┼──────┼───────┤│3│新竹縣│竹東鎮│竹美││76-34│田│││147.78│1428/10000││├──┼───┼────┼────┼────┼─────┼─┼──┼──┼──────┼──────┼───────┤│4│新竹縣│竹東鎮│竹美││76-35│田│││51.97│1428/10000││├──┼───┼────┼────┼────┼─────┼─┼──┼──┼──────┼──────┼───────┤│5│新竹縣│竹東鎮│竹美││76-36│建│││278.89│1421/10000││└──┴───┴────┴────┴────┴─────┴─┴──┴──┴──────┴──────┴───────┘┌─────────────────────────────────────────────────────────────────────┐│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87│員山路│竹美段│住家用,│一層:│二層:│三層:│四層:││182.36│陽台│5.78│平方公│全部│││││105巷6號│76-6地號│鋼筋混凝│50.18│50.18│50.18│31.82│││雨遮│6.75│尺││││││││土造,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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