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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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告 林峻生 被告 洪詩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訴外人興明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1,897,800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
訴訟費用新臺幣19,81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洪詩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間積欠信用卡卡債,為避免銀行強制執行其
薪資,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故意,未經其妹即訴外人 洪瑋璘 之同意,於93年3月間,冒用洪瑋璘名義填具不實之人事資料卡,並將冒用洪瑋璘身分所填載虛偽資料之人事資料卡,連同真正洪瑋璘身分證影本各一紙,併交訴外人興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興明公司)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洪瑋璘及興明公司對人事管理之正確性。嗣持洪瑋璘身分證影本,應徵興明公司職員,並自93年3月24日起至93年9月30日止,擔任興明公司會計,主要工作為公司會計帳冊之製作、公司往來帳項之存提及支付,為從事業務之人;93年4月間興明公司因財務困難,除向被告借款週轉,並委被告出面向錢莊業者 張榮志 借款,詎被告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93年5月4日起至93年9月30日止,連續於附表所列時間,將經手之興明公司存存款、應付帳款、客戶帳款支票等侵占入已(時間、金額、侵占方式詳見附表),存入不知情之男友蘇 軒弘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內,部分款項則自行提領現金花用,其犯罪方式如下(侵占時間、金額,詳見附表一):⑴利用職務上為興明公司向張榮志借款之機會,將借得之款項指定匯入上開 蘇軒弘 帳戶,再轉交興明公司,或另以洪瑋璘或他人名義借予興明公司。
⑵利用職務上為興明公司辦理往來帳款存提及支付之機會,將興明公司帳戶內存款,以提領現金、轉帳之方式,存入上 開蘇軒弘 帳戶。⑶為興明公司支付廠商貨款、費用時,提領金額多於支付金額,差額存入 上開蘇軒弘 帳戶,部分則提領花用(以上侵占時間、金額、方式,詳見附表一)。⑷為興明公司支付翠華公司等35筆廠商代工款時,提領金額多於支付金額,差額新臺幣(下同)160,842元侵占入己(侵占時間、金額、方式,詳見附表二)。⑸93年5月間,假借支付貨款予港商立德、彩裕塑膠名義,開立興明公司支票共8紙(廠商名稱、發票日、票號及金額詳見附表三),侵占入己,其中附表三編號一、三等二紙支票共81,793元,實際存入上開蘇軒弘帳戶兌領。⑹93年9月30日,未經興明公司同意,自行以預支款項名義,自行自興明公司取用5,000元。
合計侵占金額達17,590,340元。
㈡被告於93年10月1日,將用於支付客戶 高猛雄 之1,536,077元
之匯豐銀行匯款單,未經興明公司同意,自行將金額塗改,僅匯款521,077元予高猛雄,餘款1,015,000元,則另行存入興明公司甲存帳戶,以支付被告代興明公司向張榮志借款所開立之支票票款,另被告復基於不法之犯意,未經 嚴柳萍 (興明公司負責人 高金木 之配偶)同意,擅自以嚴柳萍交其保管之印鑑章,蓋用於二紙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取款條,雖尚未向該社辦理提領,惟已足生損害於嚴柳萍。又被告為取得興明公司信任,並防侵占情事為興明公司發覺,乃將部分支付廠商貨款、費用,以支付附表一、附表三所列廠商貨款、費用名義,於職務掌管之帳冊上為不實之登載。被告復將侵占部分款項,以代興明公司向自己親友借款之名義,借予興明公司,復記載虛構之清償「 李芳婷 」等人借款之事實於其職務上掌管之興明公司之內部私帳。
㈢被告上開侵占等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4年度易字第845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盜用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以95年度上訴字第85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
㈣又訴外人興明公司、高金木、 嚴大絜 即嚴柳萍與訴外人芮泰
有限公司(下稱芮泰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雙方於94年3月24日在本院臺南簡易庭成立和解(本院94年度南簡字第305號),並約定「興明公司、高金木、嚴大絜願連帶給付芮泰公司1,897,800元。」嗣芮泰公司因未受償分文,遂持上開和解筆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興明公司、高金木、嚴大絜之財產,然因渠等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核發95年度司執字第42107號債權憑證,其後芮泰公司於105年10月24日將其對興明公司、高金木、嚴大絜之債權全數讓與原告,並同意由原告代位求償,詎原告持上開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興明公司、高金木、嚴大絜之財產仍無效果,復經本院換發105年度司執字107209、11900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49704號債權憑證,爰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前段所明定。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給付者,須聲明被告(第三債務人)應向債務人為給付之旨,並就代位受領為適當之表明,始與代位權行使效果之法理相符(最高法院著有64年台上字第2916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105年12月6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6644180號函文、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書、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7209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執行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9937號起訴書、本院94年度易字第845號刑事判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19005號、108年度司執字第49704號執行命令、執行處通知等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53號刑事判決核閱無訛,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訴外人興明公司1,897,80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為有理由,自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經核為19,81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
┌────────────────────────────────────────┐│附表一│├──────┬───────┬─────────┬───────┬───────┤│日期│侵占金額│侵占方式│帳冊記載│備註│├──────┼───────┼─────────┼───────┼───────┤│93/5/3│21,875│侵占存款餘額現金│入南企甲存共│三筆合計取走│││││564725;匯豐│21875│││││720000││├──────┼───────┼─────────┼───────┼───────┤│93/5/4│31,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5/7│26,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5/7│10,000│侵占匯款餘額現金│││├──────┼───────┼─────────┼───────┼───────┤│93/5/14│18,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5/17│185│侵占匯款餘額現金│││├──────┼───────┼─────────┼───────┼───────┤│93/6/1│22,799│侵占匯款餘額現金│││├──────┼───────┼─────────┼───────┼───────┤│93/6/2│45,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6/4│10,000│侵占匯款餘額現金│││├──────┼───────┼─────────┼───────┼───────┤│93/6/10│2,368│侵占匯款餘額現金│││├──────┼───────┼─────────┼───────┼───────┤│93/6/11│45,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6/14│7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6/14│22,000│侵占存款餘額現金││ 陽信 帳戶│├──────┼───────┼─────────┼───────┼───────┤│93/6/15│54,663│支票存入蘇軒弘│彩裕公司貨款││├──────┼───────┼─────────┼───────┼───────┤│93/6/16│3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6/16│2,200│侵占存款餘額現金│入南企甲存│陽信帳戶│├──────┼───────┼─────────┼───────┼───────┤│93/6/25│7,200│轉帳存入蘇軒弘│││├──────┼───────┼─────────┼───────┼───────┤│93/6/25│65,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6/25│350,000│轉帳存入蘇軒弘││匯豐存入│├──────┼───────┼─────────┼───────┼───────┤│93/6/28│10,000│侵占匯款餘額現金│││├──────┼───────┼─────────┼───────┼───────┤│93/6/30│13,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6/30│10,000│侵占存款餘額現金││陽信帳戶│├──────┼───────┼─────────┼───────┼───────┤│93/7/1│1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7/1│12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7/1│10,200│轉帳存入蘇軒弘│││├──────┼───────┼─────────┼───────┼───────┤│93/7/5│10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192600│├──────┼───────┼─────────┼───────┼───────┤│93/7/6│1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7/9│83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7/12│120,000│匯豐存入蘇軒弘│││├──────┼───────┼─────────┼───────┼───────┤│93/7/13│884,578│轉帳存入蘇軒弘│││├──────┼───────┼─────────┼───────┼───────┤│93/7/14│37,123│現金存入蘇軒弘│││├──────┼───────┼─────────┼───────┼───────┤│93/7/15│25,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7/15│164,758│侵占存款餘額現金│入臺企甲存││├──────┼───────┼─────────┼───────┼───────┤│93/7/16│128,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7/22│1,200,000│轉帳存入蘇軒弘││匯豐存入│├──────┼───────┼─────────┼───────┼───────┤│93/8/2│100,000│轉帳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現││││││金存入│├──────┼───────┼─────────┼───────┼───────┤│93/8/2│813,600│轉帳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現││││││金存入│├──────┼───────┼─────────┼───────┼───────┤│93/8/4│10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8/4│306,363│轉帳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8││││││月5日│├──────┼───────┼─────────┼───────┼───────┤│93/8/10│1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入臺企甲存│起訴書誤載為8││││││月9日│├──────┼───────┼─────────┼───────┼───────┤│93/8/9│29,305│侵占存款餘額現金│入陽信甲存││├──────┼───────┼─────────┼───────┼───────┤│93/8/9│3,973│侵占餘額現金差額│水費││├──────┼───────┼─────────┼───────┼───────┤│93/8/10│65,000│轉帳存入蘇軒弘│││├──────┼───────┼─────────┼───────┼───────┤│93/8/10│20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8/12│1,000,000│轉帳存入蘇軒弘││興明國際匯款│├──────┼───────┼─────────┼───────┼───────┤│93/8/12│1,145,000│轉帳存入蘇軒弘│││├──────┼───────┼─────────┼───────┼───────┤│98/8/13│29,970│現金存入蘇軒弘│││├──────┼───────┼─────────┼───────┼───────┤│93/8/16│178,720│轉帳存入蘇軒弘│││├──────┼───────┼─────────┼───────┼───────┤│93/8/16│134,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8/17│89,879│轉帳存入蘇軒弘│││├──────┼───────┼─────────┼───────┼───────┤│93/8/17│24,528│轉帳存入蘇軒弘│││├──────┼───────┼─────────┼───────┼───────┤│93/8/18│26,247│轉帳存入蘇軒弘│││├──────┼───────┼─────────┼───────┼───────┤│93/8/18│20,8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8/20│83,492│現金存入蘇軒弘│││├──────┼───────┼─────────┼───────┼───────┤│93/8/25│29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8/27│375,294│南企存入蘇軒弘││轉帳│├──────┼───────┼─────────┼───────┼───────┤│93/8/27│45,000│轉帳存入蘇軒弘│││├──────┼───────┼─────────┼───────┼───────┤│93/8/30│500,000│匯款存入蘇軒弘││南企匯款│├──────┼───────┼─────────┼───────┼───────┤│93/8/31│12,705│轉帳存入蘇軒弘│││├──────┼───────┼─────────┼───────┼───────┤│93/8/31│60,000│轉帳存入蘇軒弘│││├──────┼───────┼─────────┼───────┼───────┤│93/8/31│119,501│支票入蘇軒弘│││├──────┼───────┼─────────┼───────┼───────┤│93/9/1│57,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9/1│114,000│轉帳存入蘇軒弘│││├──────┼───────┼─────────┼───────┼───────┤│93/9/2│16,553│轉帳存入蘇軒弘│││├──────┼───────┼─────────┼───────┼───────┤│93/9/2│1,600,000│轉帳存入蘇軒弘│││├──────┼───────┼─────────┼───────┼───────┤│93/9/8│415,000│轉帳存入蘇軒弘│││├──────┼───────┼─────────┼───────┼───────┤│93/9/8│145,5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9/9│110,000│轉帳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匯││││││款存入│├──────┼───────┼─────────┼───────┼───────┤│93/9/10│311,247│支票入蘇軒弘│9月13日兌現││├──────┼───────┼─────────┼───────┼───────┤│93/9/13│46,000│轉帳存入蘇軒弘│││├──────┼───────┼─────────┼───────┼───────┤│93/9/13│100,0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9/14│100,000│轉帳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匯││││││款存入│├──────┼───────┼─────────┼───────┼───────┤│93/9/14│5,250│轉帳存入蘇軒弘│││├──────┼───────┼─────────┼───────┼───────┤│93/9/14│63,635│轉帳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匯││││││款存入│├──────┼───────┼─────────┼───────┼───────┤│93/9/15│22,000│轉帳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匯││││││款存入│├──────┼───────┼─────────┼───────┼───────┤│93/9/15│7,600│現金存入蘇軒弘│││├──────┼───────┼─────────┼───────┼───────┤│93/9/22│13,000│轉帳存入蘇軒弘│││├──────┼───────┼─────────┼───────┼───────┤│93/9/22│150,000│轉帳存入蘇軒弘│還李芳婷││├──────┼───────┼─────────┼───────┼───────┤│93/9/23│1,000,000│轉帳存入蘇軒弘│還李芳婷││├──────┼───────┼─────────┼───────┼───────┤│93/9/27│13,000│轉帳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匯││││││款存入│├──────┼───────┼─────────┼───────┼───────┤│93/9/27│2,800│轉帳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匯││││││款存入│├──────┼───────┼─────────┼───────┼───────┤│93/9/27│12,564│轉帳存入蘇軒弘││起訴書誤載為匯││││││款存入│├──────┼───────┼─────────┼───────┼───────┤│93/9/30│12,400│現金未支付帳款│台新信用卡款││├──────┼───────┼─────────┼───────┼───────┤│93/9/30│1,500│現金未支付帳款│SEEDNET租金││├──────┼───────┼─────────┼───────┼───────┤│93/6/1│27,130│支票入蘇軒弘│港商立德貨款││├──────┴───────┴─────────┴───────┴───────┤│合計:00000000元(原審誤載為00000000元)│└────────────────────────────────────────┘┌────────────────────────────────────────┐│附表二││編號日期廠商別帳載金額溢領金額││一4月23日翠華16,3801,000││二5月14日翠華274,1002,000││三5月24日 峙葑 89,9721,100││四6月15日 阿雅 48,1526,380││五6月15日陳太太59,2901,779││六6月15日 呂玉芬 147,432631││七6月16日同心129,935999││八6月16日 碧雯 173,2192,008││九6月16日一心107,5121,240││十6月16日 劉麗華 156,5903,410││十一6月18日姚先生30,600100││十二7月5日 吳秀娥 59,33010,000││十三7月9日佳盛250,99418,060││十四7月14日 阿梅 59,1582,000││十五7月14日 薛雅琴 131,69220,000││十六7月14日秋香6,3001,000││十七7月14日翠華19,7502,000││十八7月14日 素貞 29,9423,000││十九7月14日同心195,5904,000││二十7月14日 洪勤達 44,90044,900││二一7月14日 王東山 49,2454,000││二二7月14日 淑雅 19,2564,000││二三7月14日 麗萍 8,745185││二四8月18日阿雅76,7764,000││二五8月18日姚先生117,9215,000││二六8月18日 方素貞 124,8375,000││二七8月18日 敏華 7,2002,000││二八8月18日翠華9,3801,860││二九8月18日阿梅52,0000000││三十9月20日姚先生106,1762,000││三一9月20日 洪瑞隆 44,5252,200││三二9月20日阿雅78,7762,000││三三9月20日呂玉芬38,8202,000││三四9月20日方素貞5,714600││三五9月22日方素貞17,764100││以上合計溢領金額十六萬三千四百五十二元│└────────────────────────────────────────┘┌────────────────────────────────────────┐│附表三││││編號帳載受款廠商發票日票據號碼金額(元)││一香港商立德6月1日AZ000000000,130││二台納紗線7月1日0000000匯豐48,483││三彩裕塑膠6月10日AZ000000000,663││四東大7月1日0000000匯豐21,859││五立民7月1日0000000匯豐48,229││六致達行7月1日0000000南企1,088││七致達行7月1日0000000匯豐10,628││八楠亞7月1日0000000匯豐4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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