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5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3月3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1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意旨前來。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96年間,因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10月2日96年度簡字第1369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月,經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96年間另犯毒品案,由本院於96年9月28日以96年度訴字第285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再因犯毒品罪,為本院以98年4月24日98年度訴緝字第10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受刑人所犯如上各罪,因合於數罪併罰,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590號),而為前述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於98年8月10日,以98年度聲字第372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10月,嗣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更字第2517號指揮書指揮執行(即本件聲請意旨所述受刑人甲○○現在監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10月)等情節,有聲請人提出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為佐,核與本院99年8月18日查得受刑人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均屬相符,堪悉受刑人在監執行有期徒刑為1年10月之數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為本院。準此,本院就旨開請求宣告受刑人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事項,因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具有管轄權。再,受刑人於98年3月31日入監執行上揭各案,嗣經法務部以99年
8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99032259號核准假釋一節,亦據聲請人提出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83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姓名: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各
1件附卷可證。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5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