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裁定
移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9
月13日南縣營偵秩字第09400190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伍支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94年9月4日16時40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新營市○○路○○號添福旅社202號房。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5支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5支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