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房屋之部分,價額為新
臺幣九十一萬零八百元,有原告所提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房屋
稅籍證明書,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零二十元
,原告僅繳納一千元,尚需補繳九千零二十元號,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並補呈九十四年六月
十六日起至交屋日止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及相關之證明文件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