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玉柳
訴訟代理人  徐緯杰
       宋奇璋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八行、第三項第四行及
第三項(四)第八行中關於「九十三年五月至九十三年八月」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九十三年五月至九十三年七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孫淑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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