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中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3,358元,應繳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玉門